| 第十条: |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
| 第十一条: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
| 第十三条: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 第十四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 第十五条: |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六条: |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视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
| 第十七条: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十八条: |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十九条: |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位,主持协会工作,为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
| 第二十条: |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专委会审议。
(二) 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联系和发展会员。
(四) 出版和发行本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
(五) 组织开展本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本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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