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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子行业协会表面贴装与印制电路专业委员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电子行业协会表面贴装与印制电路专业委员会(PCBA)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的,隶属于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是深圳地区从事印制板生产、印制电路专用设备等专用材料的科研、设计、生产的民营企业、港台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在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意愿和要求,促进本行业间的横向联系,不断促进行业的提高和发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一)本专业委员会是珠三角地区从事印制板、表面贴装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及印制板、表面贴装专用生产设备、专用材料生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社团组织。
(二)本专业委员会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不是经济实体,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通过民主协商的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充分利用和发挥深圳的窗口作用,广泛联络内地及港、澳、台地区在深圳地区从事印制电路行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及相关行业独资、合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促进相互间的联系,以提高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推动本行业的发展。
(一)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产业信息。
(二) 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企业的意愿和要求。
(三) 受政府委托参与对企业新印制板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及海关单耗的调研服务。
(四) 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展览会,技术考察、业务洽谈、技术交流,加速本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五) 组织会员学习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提高本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
(六) 协调和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和加强本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 帮助企业改善生产、管理、销售和发展,为会员单位的提供咨询服务。
(八) 协助会员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高科技企业".
(九) 受委托提供在深圳新建电子项目的报批及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十) 受委托帮助企业培训员工及招聘相关技术人才。
(十一) 加强或组织与相关行业及地区间的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依法在深圳及其它地区登记注册的,从事印制板表面组装,印制电路生产,印制电路专用设备,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及下属车间,只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下列三种:
(一) 正式会员:凡深圳地区经营印制板表面组装,印制板生产、加工企业或有关原料设备零件之企业,赞同本协会宗旨,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正式会员,正式会员指派代表出席,本协会称为会员代表,以行使会员权利。
(二) 赞助会员:深圳地区以外电路板生产及相关产业之企业,赞同本协会宗旨及协助电路板行业发展,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赞助会员。其缴纳会费标准及权利等依照正式会员标准。
(三) 荣誉会员:国内外有关机关或学术团体,赞同本协会宗旨,对印制电路板产业有特殊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后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免年费。
正式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正式会员之会员代表为一票。荣誉会员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填写《深圳电子行业协会表面贴装与印制电路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它领导人员)是该单位在协会的会员代表;
(五)会员代表可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力:
(一)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 可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可利用本会刊物刊登企业介绍,传播企业产品信息或有关文章。
(四) 享有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的出版物和资料权。
(五) 免费或优惠取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和各种咨询服务,及其它有偿服务。
(六) 享有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培训、技术交流的权力。
(七) 参与本会的管理,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八)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九)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 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信誉。
(二)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
(四) 在可能的范围内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各种方便和支持。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视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位,主持协会工作,为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专委会审议。
(二) 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联系和发展会员。
(四) 出版和发行本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
(五) 组织开展本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本会的任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 会费收入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有偿服务收入
(四)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课等费用。
(三)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刊、资料等费用。
(四) 其它必须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本会财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如终止时,需由会员大会会议通过,并经深圳电子行业协会批准,报原登记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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